@工会会员 事关福利!新修订《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创建时间:2023-11-10

 

 
 

江西省总工会新修订

《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发布

 

 
 

 

下面我们来了解都有哪些职工福利?

哪些福利政策有调整?

 

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自成立之日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妥善解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自觉接受上一级工会的监督,并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面预算管理意识,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本级工会委员会审议,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杜绝“想到哪干到哪、干到哪花到哪”等无预算开支行为。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基层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但年末结余不得出现负数。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严禁将没有纳入预算的行政资金纳入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使工会经费账户异化为单位行政的“小金库”。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基层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职工(劳模)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开展职工素质提升补助,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 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 元以内;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 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调减;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 300 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调减。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采用租赁方式或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不超过 600 元,每年限一次。参加上一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 800 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导演、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 元。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 20 元,中、晚餐不超过 40 元,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基层工会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人员可给予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展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会展服务类企事业单位承接。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职工(劳模)疗休养活动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按规定组织节日慰问、生日慰问或其他相关工会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
 
基层工会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买电影票每人每季不超过 100 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60 元。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
 
基层工会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如在本地公园有年票购买要求的,可每人每年购票不超过 300 元。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 21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及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 800 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交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慰问支出,必须组织活动,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 14 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标准。不得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奖励等支出。奖励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但必须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和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根据职工困难情况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标准以省总工会制定的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为准。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本级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人员)可发放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 300 元/月,工会委员、财务人员每人不超过 200 元/月;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基层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每年可开展 1 次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 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 500 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十四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本省级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突破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使用会计科目,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规范财务管理。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经费预算和通知;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品)、纪念品、蛋糕券等时,应完善审批和发放手续;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发放并签收。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发放配套奖。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暂时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基层工会,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行政举办的职工教育、单位表彰和评比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不由基层工会经费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上级工会做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及时整改纠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工发〔2018〕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来 源|上饶市总工会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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